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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通知 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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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9日,上海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关于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通知》旨在进一步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提升市场国际化水平。相关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依据中国人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公告及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明确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同时明确,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动态调整业务范围,保障政策的灵活性与适配性。

  在业务规范方面,《通知》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相关业务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针对不同参与渠道,《通知》作出差异化规定:直接参与业务的,需按照《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办理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渠道参与的,则需遵循对应渠道的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

  对于委托交易与协议签署环节,《通知》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需委托具有沪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开展通用回购前,需与委托的沪深交易所会员签署回购委托协议;开展协议回购、三方回购前,需签署相应回购交易主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参与三方回购还需按规定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为防范市场风险,《通知》对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提出明确要求。交易参与人需勤勉尽责,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违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沪深交易所报告;结算参与人需严守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强化结算风险管理,针对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中国结算报告。

  沪深交易所表示,将与中国结算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委托机构的交易、登记、结算等行为开展常态化监测,对违规行为依据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确保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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